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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取消“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贷款首付10%”的现行做法。
二、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通知》规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当地平均住房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一)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二)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根据《北京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为28.81平方米,即目前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8.8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
(三)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新利率政策自11月29日(含)开始执行,不追溯11月29日前已受理的贷款。
(四)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个人贷款申请。
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7年在全国率先提出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科学调整机制,确立了“责权对等、贷款普遍性、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资金充分运用”四项原则。责权对等原则,是指职工应得到与其缴存额相对等的贷款额度;贷款普遍性原则,是指要普遍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原则,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满足全体缴存人购买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基本住房需求;资金充分运用原则,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留足备付金后,应尽可能多发放贷款,使更多的职工能够享受到贷款的低利率优惠,在短时期内解决更多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结合北京市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按照四项原则,适时调整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
五、对于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人责任,停止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并记入借款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