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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旅行社"卖牌子" 门市部没有"资格"签合同
天津频道 从市旅游局获悉,天津市出台《天津市旅行社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约束旅行社门市部经营行为。一方面统一规范旅行社门市部招牌称谓,同时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以门市部等名义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或协议。
不少旅行社为了招揽游客、提供咨询宣传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很多地方设立了网点,这个网点就是门市部。该《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服务网点即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游客签合同
个别旅行社超范围经营,使一些旅行社门市部擅自开展违规旅游经营活动,常使游客旅游投诉事件发生。按照《办法》,旅行社门市部以门市部的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或协议书,是违规操作。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设立独立账号,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宾馆、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点等经营单位及其他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门市部名义聘用、委派导游运行旅游团队。
设立社必须对其门市部实行“四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此外,旅行社门市部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应由设立社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签章、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旅行社门市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应由设立社统一安排出游,许可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设立的服务网点,在接受出境游旅游者报名后,旅游者的护照、签证等事宜应由设立社统一办理。旅行社门市部的业务文书一律使用设立社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