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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抗诉帮索21万元赔偿
一个人的命运,有时并不掌握在自己手里。小红刚来到这个世界上,就遇到了一场医疗事故,造成她右侧身体瘫痪。虽然命运的不公已经伴随她15年了,然而,法律的公正却给这个家庭带来些许温暖与慰藉。
医疗事故致女孩瘫痪
小红的爸爸至今难忘15年前在医院的一幕:小红刚刚出生时,老半天不动弹,等了好一会儿,医生就啪啪一打,把孩子打哭了。可把孩子抱到病房以后,却发现,孩子的右手不会动了。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这是一起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最后,小红的家长与医院达成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补偿1万元。
然而小红长到两岁的时候,父母发现,小红的右臂已经基本丧失功能。孩子的一生就被这几巴掌给毁了吗?心有不平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接生医院承担13万元的赔偿责任。然而,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认为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起诉被驳回。
随后,小红的父亲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对此案抗诉。
1999年11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被指令由原审法院再审,原法院再审后,维持原生效裁定。
2001年,小红的父母发现,孩子的右腿发育也出现迟缓,他们认为,这与医疗事故有直接关系。于是,他们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已经因医疗事故起诉过一次,不宜再诉,所以驳回了起诉,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小红的父亲不服,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申请。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决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重审
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法院是如何对待和处理的呢?
对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朴永刚说,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法院应当开庭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它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十八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就这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裁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再审裁定指令后,撤销了原一、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004年11月,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了最后判决,医院支付小红各项费用共21万元赔偿金。
法学专家谈民事检察监督
这起民事抗诉案虽然一波三折,但总算告一段落。这起医疗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案,带来了许多延伸的话题。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二处副处长李欣介绍说,2009年以来,省检察院有明确要求,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要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有机统一。据此,民事检察二处确立了五类重点案件优先从快办理,其中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案件排在第一位。
多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共办理了大量的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这类案件占到办案总数的三分之一。通过检察院的抗诉,与法院一道,共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维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谈到我省的民事抗诉案件总体情况时,他说,我省民事申诉案件抗诉案法院支持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9年和2010年这两年中,全省抗诉案件支持率分别为89%多和不到91%,连续两年排在全国第二位,我们省院民事检察二处抗诉后的案件数还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