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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日期“见外包装”,不行啦!!!
沙河口区一居民在超市内购买了几袋“青豆”产品,回家后发现该产品含有食品添加剂,该居民为确定这些添加剂是否合法,通过该社区今年初刚开通的网络视频维权系统向沙河口区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咨询,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该“青豆”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的食品添加剂着色剂内容为:果绿、柠檬黄、亮蓝,通过查阅《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初步断定“果绿”不属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在经相关部门最终认定后,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销售此种“青豆”产品的超市进行了处罚,其实,对于一些食品标识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
果醋饮料是果醋还是饮料?
现象:一些饮料的名字让人分辨不清,例如,果醋饮料是果醋还是饮料,乳制品是酸奶还是牛奶?一些食品的名字本末倒置,例如,巧克力饼干中的“巧克力”字号大于“饼干”,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
说法: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应清晰地标示食品的真实属性,如“果醋饮料”,其真实属性应为饮料。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 “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生产日期“见外包装”是不行的
现象:一些商品的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见包装”,消费者找起来很费劲,还有不少食品的生产日期用白色的小标签另外加贴或者补印。
说法:生产日期应标示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如瓶颈、瓶底等,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如标志在他处,应注明详细的标注位置,不得以见外包装,模糊带过。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添加剂必须标出种类
现象:很多食品只在产品配料中标注“添加剂”一项,没有标出添加剂的种类、名称。例如,某种食品添加了日落黄、诱惑红等,但产品配料中没有标明细项或规定代码;一些可食用的包装物没有标明原始配料,例如,糖果的糯米纸和可食用的胶囊;方便食品的外包装标明使用了防腐剂,但对防腐剂的构成没有明确的提示。
说法: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名称,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但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糖水梨罐头须写糖水和梨的含量
现象:一些商品净含量标示不规范,还有一些含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例如,糖水梨罐头,只标糖水的净含量,而没有标示梨的含量。
说法: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如果同一预包装内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
药食两用食品外包装须明示制造者
现象:一些药食两用的定量包装食品,没有标示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例如,食用盐、白砂糖、枸杞、茶叶等。
说法: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去年以来,沙河口区工商局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现类似问题,即可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执法人员将依法查处。
食品安全无小事,规范标签排隐患,销售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执法人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标签是否标注了下列内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若有缺项,即可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